重磅!史上最严“公平竞争”新规来了!4月20日起,你的生意要变天!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发布,4月20日起施行
备受关注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并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计48条,是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框架下,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环节进行了更深入、更完善的规定,涵盖了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多个维度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清晰界定了哪些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审查。同时,也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导和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的具体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文件起草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
细化审查标准
在审查标准方面,《办法》将《条例》中规定的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这使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规范地适用相关规定。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具体含义,旨在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从而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健全审查机制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进行,《办法》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以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办法》还细化了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审查机制。
强化监督保障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这包括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以及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多种处置措施。同时,《办法》还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办法》起草过程中的重点把握
市场监管总局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尤其注重以下几个关键方面,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细化“颗粒度”,明确红线底线
《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对4个方面共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明确列出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具体内容,从而清晰地划定了红线和底线。例如,针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规定,《办法》将其细化为五种具体行为,包括明确要求或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以及通过奖励性或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这些细化的规定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进行对照理解和把握。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
《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和面临的问题。例如,针对企业反映较多的地方政府强制企业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从而有效遏制变相强制行为的发生。
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诸多领域。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避免出现政策冲突和不一致的情况。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